公 告


时间:2008-09-04 来源:陕西省医学会 作者:本站原创 点击:

  

各有关单位、法人、团体及个人:

    近来发现一些单位、法人、团体及个人,未经本会授权和认可擅自在各种报刊、展会、会刊、期刊、产品及包装、电视、广播、网站及各种文件、证书、报告和资料中使用本会名称,并冒充本会工作人员用电话、信函等形式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征订书籍、光盘。为了维护广大医务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公告如下:

    自2007年8月30日起,凡使用“中华医学会陕西分会”、“陕西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陕西分会X X”、“陕西省医学会X X”的单位、法人、团体及个人必须获得陕西省医学会的授权和认可。此前已获得授权和认可的单位、法人、团体、和个人必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前来本会重新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法人、团体及个人,未经本会授权和认可,擅自使用“中华医学会陕西分会”、“陕西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陕西分会X X”、“陕西省医学会X X”单位名称给第三方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与本会无关,因此给本会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的,本会将依法追究。

    办公地址:西安市莲湖路112号(省卫生厅内)

    办公电话:029-87335973、87317976、87325269、87325268

    网    址:http://www.sxsyxh.org.cn/ 

    特此通告                

 

      陕西省医学会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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