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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陕西省医学会章程

2024年6月29日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SNMA。

第二条  会是陕西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陕西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创新、繁荣和发展,维护人类生命安全与健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应用、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社会正义。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恪守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接受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

 本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任务

  本会业务范围: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成果转化、继续教育、标准制定、业务培训、出版刊物、医学鉴定、论证评审及医学图书情报等。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医学卫生健康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弘扬医学科学精神。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等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和临床技术的评价评审与论证工作,制定、更新和推广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我国港澳台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通过与临床实践相结合,促进新药、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合理使用与不断创新。

(十)评选、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陕西医学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二)开展医疗服务标准的制(修)定及宣传推广工作。

(十三)开展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十四)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同意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章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资深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普通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或具有相应职务的管理研究人员。

(二)专科会员

1.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

2.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或通过专科资质培训且合格者;

3.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

4.符合经本会秘书处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者。

(三)专家会员

1.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专科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热心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能履行专家会员义务者;

2.任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及以上,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者;

3.符合经本会秘书处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者。

(四)资深会员

年龄65周岁及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30年以上的个人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或相应职称,现任或曾任本会理事会理事以上职务或专科分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职务,热心支持本会工作,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者。

(五)单位会员

1.省内各市医学会;

2.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证书。

1.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审核。

2.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秘书处审核。

3.专家会员由本人所在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秘书处审核。

4.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5.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十一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并优先派出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专家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享

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可优先被推选为各专家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专科分会的学组组长、委员以上职务候选人。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积极参加医学鉴定。

(三)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

2)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积极参加医学鉴定。

(四)单位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二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

十三  各类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须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或宣布作废会员证书或聘书。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受刑事处罚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十六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本会的宗旨和任务;

)通过提案和决议;

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七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八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十九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二十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一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医学会理事会党组织是党在学会理事会层面设立的党的工作组织,发挥学会对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作用,把医学科技工作者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可邀请党组织负责人等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二十四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学术工作、组织工作、医学科普、医学人文与学风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专家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给的有关工作任务。

二十五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二十六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七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八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干部,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九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三十一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二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名副会长,经理事会同意,可代行职权。

三十三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监事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或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六)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七)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八)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前冠以“陕西”“全陕”等各类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四十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名称为陕西省医学会学科名称专业委员会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四十三  本会设立专科分会,应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六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七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收取会费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九  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五十三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四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务、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五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十六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五十七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的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到会会员代表2/3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九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一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六十二  本章程经本会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会徽为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陕西省地图,其下为陕西省医学会成立年份1940”。图内上、下方分别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

六十四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六十五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