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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调研成果奖条例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陕西科技调研成果奖推荐、评审、表彰、奖励工作,根据《陕西科技调研成果奖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推荐单位工作时间:一般工作时间为8个月,转发文件、宣传1个月,所属单位推荐3个月,各推荐单位审查复核评审3个月,上报1个月。

第三条 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逐一筛选优秀调研成果。依据该成果在全国、省、市的影响,在该领域取得的成绩和所获奖励以及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在公平、公平的基础上推荐优秀调研成果。

第四条 各推荐单位所推荐的优秀调研成果除保证质量以外,必须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及专家评审材料,并按要求填写评奖表格。自行承担保密责任。

第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由科技处或相应机构完成科技调研成果奖的推荐工作。

第六条 陕西科技调研成果奖参评调研项目具体内容为:关于学科发展的;关于专业发展的;关于行业发展的;关于技术发展的;关于科技与社会发展的;关于技术的应用与推广的;关于行业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的;关于专业建设及学术发展;关于科技人才培养使用与科技成果转化的。

第七条 科技调研项目学科类别:

理科类: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

工程类一组:机械;冶炼;水利;电力;矿业;化工;土建;

工程类二组:航空;航天;材料;电子;通讯;

工程类三组:食品;轻工;纺织;

农林类:农学;林学;畜牧;水产;兽医;农业工程;林业工程;

医药卫生类: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中医;中西医结合。

第八条 参评科技调研成果形式类别为:

科技项目调研。即单一的科技项目调研。

学科(行业)发展调研。即本学科(行业)发展的科技调研项目。

多学科(多行业)综合调研。两个以上学科(行业)综合科技调研项目。

第九条 参评人员单位:

(一)在陕的企事业单位指的是在陕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所、科研院所、医疗单位和非公有制单位。

(二)省直有关部门(机构)指的是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相关的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

(三)省学会指的是陕西省全省性科技社团。

第十条 报送科技调研项目推荐材料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调研成果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二)陕西科技调研成果奖推荐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1、由单位完成的,以单位名义申报科技调研成果奖项;由个人完成的,以个人名义申报奖项,填写七位主要完成项目人姓名;

2、凡申报奖项的单位及个人均使用统一印发的制式表格(规格及填写说明见表格);

3、推荐表所涉及内容均以表格填写内容为主;

(三)推荐单位评审报告两份,内容包括调研成果曾获得省级奖励的证书复印件,产生的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应用与生产所取得的成绩证明材料,知名专家或学科带头人推荐签名及评定材料等。

为便于评审,上述三项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两册,余下的一份推荐表(原件)一同上报。

第十一条 各组织领导机构的职责和评审程序。

(一)陕西科技调研成果奖领导委员会,决定科技调研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修改《陕西科技调研成果奖条例》;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确定评审结果。

(二)陕西科技调研成果奖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订《陕西科技调研成果奖条例实施细则》,筹措经费,受理推荐,组织评审、颁奖和其他日常工作。

(三)陕西科技调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科技调研项目进行公正的评审,作出评审意见,并负责对有异议的科技调研项目进行复评。

第十二条 具体奖励等级及标准为:

一等奖:为学科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新思路、新对策,对学科、专业、行业具有奠基作用的;在全国、全省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为社会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的;推动了某一学科、专业、行业有了较大发展的。

二等奖:为学科发展提供了一些新思路、新对策;对学科、专业、行业具有推动作用的;在一个部门、行业、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为社会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的。

三等奖:在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比较显著的。

第十三条 各科技调研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将报送的科技调研成果推荐表内容及调研成果内容输入软盘与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并在盘上注明科技调研成果名称。

文字内容字号为仿宋四号字,表格形式与推荐表相同。

第十四条 为推动我省科技事业进程,使优秀调研成果更具社会效应,各推荐单位要认真作好调研成果的评选推荐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创造有利于开展调研成果推荐评选的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 经费筹措。进一步争取财政专项经费、向社会筹措资金,报奖单位个人缴纳评审费。

每届每个科技调研项目参评单位缴纳评审费不超过九十元,参评个人缴纳评审费不超过五十元。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陕西科技调研成果奖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科技调研成果奖领导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