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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科技奖条例(试行)

第一条 陕西青年科技奖是陕西省科协和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事厅共同设立并组织实施、面向全省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奖项,旨在造就一批进入全国乃至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表彰奖励在我省及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科技创新中为学科发展、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激励他们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条 陕西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备“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二)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做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推广技术、转化成果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年龄不超过36周岁。

(四)未获本奖。

第三条 陕西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一届获奖人数不超过70名。

第四条 陕西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单位

(一)各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科协共同推荐本市(区)的候选人;

(二)省级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推荐本行业的候选人;

(三)省科协所属的省学会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也可与省直相关部门联合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

(四)无归口推荐单位的,迳报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推荐程序

由各推荐单位的成员单位、会员单位向其推荐,各推荐单位向省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六条 陕西青年科技奖按学科分为:理科类;工科类(一);工科类(二);工科类(三);农科类;医科类。

第七条 陕西青年科技奖按成果分为:科学研究;工程实践;技术推广。

第八条 陕西青年科技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协共同成立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省科协主席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协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省科协宣传调研部部长组成委员会,主任由陕西省科协主席担任;副主任3人,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协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二)陕西青年科技奖设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三)陕西青年科技奖组成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各学科评审组组长,另有评审组成员若干人(每组不少于5人)。

(四)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主任由省科协宣传调研部部长担任,由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陕西省科协宣传调研部。

第九条 各组织领导机构的职责和评审程序

(一)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决定奖励工作有关事项,审议、修改《陕西青年科技奖条例》;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和各学科评审组组成人员;审批评审结果。

(二)陕西青年科技奖设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初评,进行复评;对进入复评的人选进行投票表决。

(三)陕西青年科技奖学科评审组负责候选人初评工作,推选出进入复评人选。

(四)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陕西青年科技奖条例实施细则》、《各学科评审组通过初评人选名额分配方案》,受理推荐、组织、评审、颁奖和其它日常工作。

(五)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审定复评结果,经公示后,将结果予以颁布。

第十条 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协共同签署发布表彰决定,由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举行颁奖仪式。获奖决定将分别通报各具有推荐资格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及获奖者本人。获奖者有关材料应存入其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为了推进陕西青年科技奖工作的开展,加强经费筹措,积极向社会筹集资金,促进本奖的社会化、市场化。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保证质量的原则,维护陕西青年科技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均按程序撤销获奖者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依据本条例由陕西青年科技将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陕西青年科技奖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