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陕西青年科技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陕西青年科技奖推荐、评审、表彰、奖励工作,根据《陕西青年科技奖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审推荐后选人。评审中要注重已获得奖励成果的,更要注重具有同等价值的未曾获奖成果的。

第三条 评审中要根据专业专长,客观评价。专业专长指现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或专业的专长。

第四条 按评审需要,根据学科分如下6个学科组:

理科组: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

工科一组:机械、冶炼、水利、电力、矿业、化工、土建;

工科二组:航空、航天、材料、电子、通讯;

工科三组:食品、轻工、纺织;

农科组:农学、林学、畜牧、水产、兽医、农业工程、林业工程;

医科组: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

第五条 各推荐单位接到文件通知后,要制订工作计划,时间安排要具体。一般收到通知后,第一个月为转发通知、深入宣传阶段;第二至第四个月为各成员单位或会员单位向各推荐单位推荐阶段;第五至第七个月为各推荐单位收表、审核和评审阶段;第八至第九个月为各推荐单位向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阶段。各推荐单位要及时转发文件,及时检查工作,掌握进度。

第六条 为完善推荐程序,按照惯例,各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科协已共同设立本市(区)青年科技奖的,由该奖的评审领导机构评选推荐候选人。

未共同设立市(区)青年科技奖的,由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科协共同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各市(区)科协承办具体工作。

未设立青年科技奖的应当设立。

第七条 省直各部门、各学会、各企事业单位科协。分别由部门、常务理事会、科协组织评审推荐。

第八条 各推荐单位一般可单独推荐6名候选人;两个以上单位可共同推荐8名候选人。

第九条 推荐重点是立足省内、长期在科研与生产第一线工作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候选人所报材料:

(一)陕西青年科技奖推荐表4份(须加盖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和推荐单位公章)。

(二)陕西青年科技奖专家推荐意见表:被推荐人须经三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三位专家应有两位与候选人非同一个工作单位。专家推荐意见表各一式2份(其中一份为原件,一份可为复印件)。

(三)代表性的成果(不超过三项)及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2份,著作附样书一本。科技成果应以在国内做出的为主,被推荐人应为主要完成人第七名(不含领导)以前或主要贡献者第七名(不含领导)以前,并附正式鉴定书及获奖排明名次等材料,获奖证书与申报的成果应一致。论文应注明发表的刊物名称、时间、刊期、被引用情况等。取得经济效益的,要有证明材料,并加盖有关单位财务章。

为便于评审,上述三项候选人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2册,连同余下的两份推荐表(其中一份为原件)一同上报。

(四)陕西青年科技奖候选人简表,由候选人填写,复印5份。

(五)陕西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本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小2寸)4张。

(六)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1份,1000字左右,事迹内容应具体,并加盖候选人工作单位及推荐单位公章。

(七)计算机软盘1张(3.5寸)如有具体要求将另附说明。

第十一条 报送候选人推荐材料的同时,须报如下材料:

(一)推荐单位评审报告1份,内容包括从通知到评审推荐的资料情况,推荐工作程序、候选人人数、评审推荐意见。

(二)推荐单位评审组专家名单1份。

第十二条 各推荐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青年科技奖意义、任务、程序的宣传工作,创造有利于青年科技奖申报的环境,疏通推荐渠道。

第十三条 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届开展评审推荐布置阶段,适时召开工作和研讨会议。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积极推进青年科技奖社会化进程,积极向团体、企业、个人为青年科技奖筹集资金。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陕西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